6.2.15性行为:曾与易感经血传播疾病高危风险者发生性行为未满一年者。 6.2.16旅行史:曾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或监测传染病疫区旅行史,入境时间未满疾病最长潜伏期者。 6.3免疫接种或者接受生物制品治疗后献血的规定 6.3.1无暴露史的预防接种 6.3.1.1接受灭活疫苗、重组DNA疫苗、类毒素注射者 无病症或不良反应出现者,暂缓至接受疫苗24小时后献血,包括:伤寒疫苗、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流感全病毒
灭活疫苗等。 6.3.1.2接受减毒活疫苗接种者 接受麻疹、腮腺炎、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等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方可献血。 6.3.2有暴露史的预防接种 被动物咬伤后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者,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6.3.3接受生物制品治疗者 接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注射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包括破伤风抗毒素、抗狂犬病血清等。接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献血。 7献血者一般检查 7.1.1年龄: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周岁~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7.1.2体重:男≥50㎏,女≥45㎏。 7.1.3血压: 12.0 Kpa(90 mmHg)≤收缩压<18.7 Kpa (140 mmHg) 8.0 Kpa(60 mmHg)≤舒张压<12.0 Kpa (90 mmHg)
脉压差:≥30 mmHg/4.0 Kpa。
7.1.4脉搏:60次/min~100次/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min,节律整齐。 7.1.5体温:正常。 7.1.6一般健康状况: a)皮肤、巩膜无黄染。皮肤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 b)四肢无重度及以上残疾,无严重功能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c)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8献血前血液检测 8.1血型检测:ABO血型(正定型)。 8.2血红蛋白(Hb)测定:男≥120g/L;女≥115g/L。如采用硫酸铜法:男≥1.0520,女≥1.0510。 8.3单采血小板献血者:除满足8.2外,还应同时满足: a)红细胞比容(HCT):≥0.36 b)采前血小板计数(PLT):≥150×109/L且<450×109/L c)预测采后血小板数(PLT):≥100×109/L。 9献血量及献血间隔 9.1献血量 9.1.1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全血400ml,或者300ml,或者200ml。 9.1.2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献1个至2个治疗单位,或者1个治疗单位及不超过200ml血浆。全年血小板和血浆采集总量不超过10 L。 注1: 上述献血量均不包括血液检测留样的血量和保养液或抗凝剂的量。 9.2献血间隔 9.2.1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 9.2.2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1周。 9.2.3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 9.2.4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3个月。 10献血后血液检测 |